宝应县产品质量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QUALITY TESTING
国家有机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江苏)    宝应县有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宝应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宝应县计量测试检定所

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取消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

 二维码 418
发表时间:2017-05-24 17:00

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3项行政

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监委,代码中心: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自2015年11月1日起,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的定期检验费及计量认证费等3项中央级设立的质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将被取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二、有关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对上述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四、严格规范收费主体责任。有关单位应通过门户网站、申报大厅和公共媒体对外宣传取消收费的有关事项,接受社会监督。质检总局在配合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的同时,也将组织定期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请各单位妥善处理在执行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及时与总局计划财务司联系。联系电话:82261990,010-82262070。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

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


质检总局

2015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